实习(见习)医生“非法行医”三个法律问题
“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等相关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法学专家热议
近日,“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以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非法行医”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本报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
实习(见习)医生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周光权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在医院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的医学生以及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是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周光权同时指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默许、同意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否有效?
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必须有一定医学实践经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医师执业证书。 [1/3] 下一页|剩余全文 推荐该新闻给好友 |